南京:绕城公路以内不准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
南京桥梁、楼顶上的广告即将“下岗”。记者昨天从市政府获悉,《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记者发现,即将实施的“办法”新增了一点,即绕城公路范围内不得利用高立柱方式设置户外广告。征求意见稿此前提出的“24米以上楼体墙面不得设置广告”则被删除了。
违规广告牌将逐步拆除
以后,南京长江大桥、行道树、建筑物屋顶等都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办法”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学校校园、纪念性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的;(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三)利用电杆、灯杆的;(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绿地的;(五)绕城公路范围内利用高立柱方式的;(六)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的;(七)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八)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九)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据了解,对于目前现存的部分广告牌,城管部门在停止继续审批的同时,将逐步拆除。
广告不得妨碍居民采光
遮挡窗户、影响采光的楼顶广告一直以来遭居民诟病,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今后,居民们的“阳光权”将有严格把关。
对于强光扰民的LED广告牌,“办法”提出,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到期不拆最高罚三万
“办法”对公益广告的设置也做了规定。据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公益性广告设施,发布公益性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公益性广告设施不得擅自发布商业性广告。利用公益性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违反了相关规定怎么办?“办法”列出了几种情形,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比如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利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又不按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发布时间:2011.11.29 来源: 查看次数:1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