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楼顶是否能设置广告牌,应由全体业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来决定,开发商或者个别业主均无权作出决定。黄先生以个别业主的名义,要求停止在建筑物共有部分设置广告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予以驳回。
【案情】
开发商楼顶安广告牌成被告
寮步镇鸿图广场是由东莞鸿图广场商住建造有限公司(下称“鸿图公司”)开发建设,并且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00年4月19日,黄先生购买了鸿图广场E幢20号的1层、2层商品房,并办理了房产证。
黄先生认为,该商品房的楼顶使用权依法应归其所有。开发商未经其同意,至今一直使用楼顶安装广告牌,用于广告招商。黄先生多次要求鸿图公司停止这种行为,均遭对方拒绝。黄先生一怒之下,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鸿图公司辩称,涉案楼顶不属于原告专有,涉案建筑物的专有面积为13782.2平方米,E幢××号房的面积只有200多平方米,而半数面积以上的业主都同意他们使用该楼顶,所以黄先生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法官现场走访后发现,鸿图广场的建筑物外墙和楼顶安装了很多广告牌,其中被告在E座17-20号的楼顶设置了2个广告牌;E座17-20号是2层建筑,与其他建筑相连,没有通道可以进入楼顶。黄先生认为,其中的E20号只有2层建筑,均由他所购买,对应的楼顶其应享有专有的使用权。
【判决】
楼顶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认为,建筑物的屋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黄先生主张屋顶属于专有部分,但屋顶在规划上并不属于特定房屋,黄先生与鸿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屋顶属于黄的专有部分。
楼顶设置广告牌是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但是,由于鸿图公司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的行为发生于物权法实施之前,并于2006年2月22日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涉案广告牌是继续保留还是应该拆除,应由全体业主决定。
而黄先生以个别业主的名义要求停止使用在建筑物共有部分设置的广告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最终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