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日前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城市桥梁和立交桥、住宅建筑、楼顶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同时,草案还规定,由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据11月2日《扬子晚报》)。
这一草案的确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比如规定了“阳光权”——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规定了防范光污染——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但是,规定由“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却再次反映了政府的管制思维,不足可取。
由城管来批准和许可户外广告,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相悖。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并且规定,只有在“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等情形,才可以设置行政许可。而设置户外广告,并不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活动,设置行政许可没有必要。
由“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极易造成权力寻租,滋生腐败。打造一个“法治政府”就是要将政府变成一个“有限政府”、“服务政府”。就城管许可户外广告一事,首先,城管在许可时可能会巧借名目进行收费,造成民众负担加重,与民争利;其次,可能会出现城管个人进行权力寻租,故意刁难,收取额外的贿赂,滋生腐败。
由“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的规定,其实还是政府管制思维的体现,政府生怕公民不懂法、不守法,将成年公民当做没有行为能力而需要监护的人,事事要事先审查、事先批准。其实,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行为自负其责,政府可以规定哪些地方可以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要注意什么,完全无需事事把关与批准。草案完全可以规定,公民需要设立户外广告时,先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政府可以对备案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的及时制止;此外,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加大法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让公民及时了解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并对那些不符合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拆除和处罚。如此,既能保障公民经营自由,又能保证法律得到遵守,更能防范权力寻租,何须城管来“帮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