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广告公司记者从宜昌市规划局获悉,宜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将从9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
    据了解,户外广告及招牌包括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气球、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及单位标牌、灯箱等。
    办法禁止户外广告设置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办法特别强调,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
    一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自行拆除或于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户外广告不得空置,未发布商业广告时,要以公益广告补充。
    办法确定户外广告占用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场地、建筑物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归产权人所有。但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属于市政府,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均要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办法规定,户外广告由城管局审批管理,由规划局编制规划,由工商局登记审查。违规者,由城管执法局查处。
| 发布时间:2011.08.22    来源:    查看次数: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