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局违法广告预警警示公告

近期我局通过对广告发布情况监测发现,部分广告发布者发布的药品、食品广告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含有下列行为或内容的药品广告属违法广告:

  一、无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药品广告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五、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含有下列内容的食品广告属违法广告:

  一、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和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的;

  三、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医务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四、对产品功效、标志性成分以及含量、用量、适宜人群等进行夸大宣传的;

  五、对产品功效作出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

  消费者在选购药品或者食品时应慎重,勿受违法药品、食品广告的误导,避免延误病情和造成不必要的财物损失。近期我局将根据监测情况,开展违法药品和食品广告专项治理工作,净化药品、食品广告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2011年第002号)
| 发布时间:2011.06.15    来源:龙虎网-南京日报    查看次数: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