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禁止设置户外电子广告屏

  12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卫局)了解到,《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记者了解到,市政府首批禁止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的22条主要街路已经确定,人民大街、南湖大路、解放大路等都在范围之内。

  四种情况不允许设户外广告设施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利用道路隔离带和道路两侧树木、草坪设置;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在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及载体上设置。

  22条街路禁设户外电子广告显示屏

  《办法》禁止设置下列户外广告设施。大型立柱式广告;楼顶广告;跨街广告;桥体广告;车体广告。市区主要街路两侧禁止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记者了解到,市政府首批确定禁止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的主要街路共22条,包括人民大街、南湖大路、解放大路、自由大路、西安大路、新民大街、东民主大街、西民主大街、新发路、景阳大路、吉林大路、东盛大街、亚泰大街、卫星路、延安大街、普阳街、青年路、台北大街、净月大街、仙台大街、东风大街、创业大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两年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投标竞买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两年;通过投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三年。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发布公益性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无商业性广告时应当发布公益性广告。

  举办各类会展活动需要临时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使用的时间、版面给予设置人适当补偿。

  广告设施出事故设置人承担相应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发布时间:2011.04.13    来源:    查看次数: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