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哈市政府法制办通报,《哈尔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正式通过审议,将于近日发布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哈市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各类情形,规定今后医院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均要使用规范汉字。
《办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公共交通、民航、铁路、航运、旅游、商服、邮政、电信、医疗、餐饮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等情形应当使用普通话。而今后哈市范围内机关、学校和公共服务业等用人单位在新录(聘)用人员时,也应当考核其普通话水平。
此外,《办法》还规范了汉字的使用,各类公文、信函、档案、合同、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等出版物的用字;有关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评估报告、鉴定报告、公证文书等用字;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等情形都要使用规范汉字。广告、牌匾用字违反规定的将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