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围挡、小区围挡的设置要求

 一、围挡设置要求
围挡设置的位置应以不防碍道路交通和行人通过为原则,除出入口外必须连续封闭,保证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具体标准如下。
(一)建筑工程
1、围挡材质
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使用复合彩钢板或厚度不小于0.45mm的镀锌彩钢板;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使用实体围墙。
2、围挡高度
城区内沿主要道路的建筑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8m,一般道路高度不得低于2.5m,不沿街道的工程不得低于2m。
3、美化处理
城区沿街建筑工程的围挡必须做美化处理,严禁张贴、涂写垃圾广告。
4、围挡基础
围挡基础应高出地面0.2m,并将围档支撑(最好用方形钢管)埋入地下0.6m固定牢固。
(二)市政工程
1、围挡材质
人行道作业施工期限20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采用压型聚苯板围挡;施工期限在20天内的,采用彩钢板围挡。
2、围挡高度
城区内沿主要道路的市政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6米,围挡立柱间距不得大于2.8米。
3、美化处理
采用整体彩喷材料在围挡上展示工程概况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用语。
4、围挡基础
围挡支撑应埋入地下0.7m,确保牢固。
5、其他要求
全路段封闭施工时,在现场两端采用墨绿色压型聚苯板围挡,半幅封闭施工时,沿道路纵向设置围挡。围挡必须设置出入口,大门不得透视,安装独立门柱,不得将大门直接依附于围挡,符合消防要求,出入口宽度为6米。
二、围挡设置审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或市政工程建设处提报围挡设置方案,办理施工工地围挡设置审批手续。审批部门按照标准条件对围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下发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围挡设置。
三、围挡日常维护
所设围挡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施工现场围挡由设置单位进行维护,保持围挡完整、清洁、美化、无破损,并在建筑工程竣工前一周(市政工程通车前十日)内予以拆除,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安全文明形象。
四、围挡监督管理
围挡设置的审批部门定期对施工现场围挡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对整改不达标、逾期不整改情节较为严重或未经审批设置围挡的工程,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
| 发布时间:2010.08.26    来源:    查看次数:1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