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化
广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户外广告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与环境的协调和城市的容貌以及历史阶段的价值取向发生更紧密的联系。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数量、种类、规模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对城市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而将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手段引入户外广告管理也在各地探索试行。广告怎样科学规划、怎样美化市容、怎样合法拍卖等问题实际都是设置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而内容登记、发布方面,随着工商总局一系列规章出台,制度已相对完善。
实行“两证”管理制度
“城管管设置,工商管内容。”新出台的《办法》在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审批模式方面作出了较大变动,城管部门首次承担起户外广告的行政审批职能。
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表示,鉴于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主要涉及城市建设和市容的长效管理,因而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明确了城管委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主管部门,工商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主管部门,并系统规定了城管在设置规划规范编制、设置审批实施、设置监管与处罚等方面的职责。
《办法》确立了户外广告“两证”管理制度:第三章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申请材料、审批主体、程序、期限、变更以及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衔接;第五章相应设定了无证擅设的行政处罚和违规审批的行政责任。 (下转A10版)
珠江两岸“老招牌”也要拆
“广州全市禁止在楼顶设置广告。”鉴于近日备受关注的珠江两岸楼顶广告全部拆建的问题,广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吕志任昨日称,“新的《办法》里已经明确了这点,这也是借鉴多个城市的经验后实行的办法。”
吕志任还表示,现在珠江两岸确实还有部分是合法的未到期的广告牌,但按照政府整体整治需要,广告商、业主要服从这个要求。另一些广告没有按照原来批准的位置、面积设置,正在协调处理,“到目前为止,协调进展顺利,相关企业单位都很理解和配合我们的工作。”
对于珠江两岸有部分带有历史价值的“老招牌”拆建问题,广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一视同仁,只要是在楼顶的广告,就都要拆,其实他们可以考虑把招牌放下来设置低一点,不在楼顶上就没事了。”
公共广告栏位将投标拍卖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
林琦说,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也同样如此。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小区广告栏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不属于目前《办法》里面纳入的公共物业部分。林琦强调:“私人物业自己可以申请设置广告,但是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链接:2000年后,全国多数城市都从笼统的户外广告管理立法,转向直接针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专项立法。仅直辖市、省、省会城市和较大城市中,就有20余地已就户外广告的“设置”或者“设施”管理出台了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2004年出台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上海2004年出台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等。这种依法监管户外广告设置的大趋势,推动和催生了广州市《办法》的出台,而各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立法经验,也为广州市起草制定《办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