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广告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对于在广告经营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国家制定了专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广告经营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应税项目的适用
(1)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2)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3)扣缴义务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3.扣缴方法
以上个人所得项目,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均实行按次征收或按次扣缴。其中,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所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提供一项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上述所得采取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六)对演出市场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为了加强对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文化部制定了《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和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参加演出)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应税项目的适用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演职员取得的报酬中,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经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对于组台(团)演出不按上述方式支付演职员报酬,或者虽按上述方式支付但未经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主办、承办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演出所在地缴纳。
3.征收管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7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分次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的;
(3)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七)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股票期权所得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准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力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力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2.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次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货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式中,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人的方式取得股票期权,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4.应纳税款的计算
(1)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式中,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2)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3)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5.税款的征收管理(一般了解)
09年考题:关于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CD)
A.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B.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C.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股票期权实施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D.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E.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次价差收益应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