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不少于总数10%

 临街设置高度大于2米的广告招牌须报批,公益广告设置数量不少于户外广告总数量的10%。记者昨日从高明区政府网了解到,户外广告管理新规已经付诸实施。

  据悉,早在2008年6月,高明区就曾出台《高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但随着去年5月佛山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启动后,原有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已难以跟上形势要求。从内容看,此次高明出台的新规比原先有三大明显变化,包括相关部门对户外广告管理的职能划分更加清晰、授权一家区属公有企业对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进行统一经营、规定公益广告设置数量不少于户外广告总数量的10%。

  按照新规,今后设立LED电子显示屏、建筑物墙体等大型广告须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对临街商铺广告招牌的设置,高度大于2米的要向规划部门报批,高度低于2米的则要向城管部门备案,每栋建筑的商铺招牌要达到“上下一条线,凸出一个面,白天美化,夜晚亮化”的效果。屋顶广告、竖向广告若无广告专项规划,将不得设置。
 

 

| 发布时间:2013.02.27    来源:    查看次数: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