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屏南县一经营品牌木地板店的潘某因在促销广告上标注“本活动最终保留有解释权”而获罚一千元。
近日,潘某在屏南县古峰镇东环路举办某品牌木地板促销活动,并在店内摆放一块关于促销活动的广告牌,内容有:“买强化复合地板满30平米,送价值199元电风扇一台;购买实木地板满30平米,送液晶电视……本活动最终保留有解释权。”等字样,潘某满以为醒目的广告应会吸引来众多的顾客,谁知先“吸引”到的是工商执法人员,当执法人员问起潘某“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时,潘某自己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经调查,潘某发布的广告内容带有承诺性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形式,属于格式条款,其在促销广告中标明“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是规定了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执法人员依法责令潘某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