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和电梯间的广告收益是否应该归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公司利用小区的楼顶和电梯间做广告属于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行为,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所得收益也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至于对该收益的处置和利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如果物业将广告收益纳为己有,且不向业主公开收支情况,属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一方可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业主大会还可依法重新选聘合格的物业公司接替小区物业管理。
| 发布时间:2012.08.10    来源:    查看次数: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