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店铺前挂招牌,物业却要求每年交2万元广告费。这让熊先生和物业产生了纠纷,最终对簿公堂。记者昨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对这起“招牌纠纷”作出判定:房屋外墙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熊先生属合法合理使用,无需交费。
买房后不久,熊先生将该房改造为一家电器商店。开张当日,熊先生便在其房屋外墙上装上了一块招牌。孰料,招牌没挂上几天,小区置业公司、物业公司均找上门来,要熊先生每年交2万元广告费。
原来,当熊先生购买此房时,曾与该置业公司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社区房屋的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买受人设置店招、广告牌时,应当服从出卖人或物业公司的管理。”
自家店铺前挂招牌竟要交费?熊先生很不满,拒交广告费。同年10月,该物业公司强行将熊某店铺招牌拆除。一怒之下,熊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