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火箭形象 宝马广告一审被判侵权

宝马公司因在一则广告中用了火箭形象,被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告上法院。法院一审认为宝马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9万元,日前,因不服判决,宝马上诉至二中院。

  在2010年第11期《看天下》杂志上,宝马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其中有一火箭图形。

  运载火箭研究院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宝马公司发布的广告中火箭图形与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享有相关权利的CZ-2F运载火箭形象一致。宝马公司利用中国长征运载火箭图形商标及中国长征运载火箭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犯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合法权益。一审时,宝马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这一图形属于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一审法院判决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CZ-2F运载火箭形象的涉案广告;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9万元。

  宝马公司对此不服,认为不构成侵权,上诉至二中院。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发布时间:2012.02.11    来源:    查看次数: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