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三环路内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
《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于活动举行前二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否则,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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