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加大了城市绿地保护力度,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可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绿化优先选择本土植物
为提高栽植植物成活率,节约城市绿化成本,《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绿化建设应优先选用本地乡土植物,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为防止盲目引进外来植物危害哈市生态系统,《条例》(草案)规定,栽植应用本省没有自然分布的植物种类和胸径在15厘米以上乔木时,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先期进行可行性技术论证,控制栽植数量。
公园地下禁止商业开发
《条例》(草案)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其他城市绿地由市、县(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改变城市绿地的面积和性质在建成区域内规划新的城市绿地。
禁止借改造、搬迁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公园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公园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已建成公园的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增加绿地,对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城市公园的地下空间禁止商业开发。
在绿地内烧烤最高罚一千
《条例》(草案)规定,践踏草坪、攀折花木、刻扒树皮、挖掘树根、晾晒物品、拴绳挂物的,罚50至100元;在绿地内饲养家禽、遛放宠物、种植农作物的,罚100至500元;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焚烧物品、野餐、烧烤的,罚200至1000元;在绿地内或者树池倾倒和堆放垃圾、冰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罚100至1000元;在绿地内或者依托树木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罚1000至5000元;损坏雕塑、小品、围栏、挡墙等园林设施的,罚1000至5000元。
养护期满后办理交接手续
多年来,哈市在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交接方面始终存在不顺畅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承担养护责任。养护期满后,按照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养护责任的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管交接手续,办理建管交接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参加。
新建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30%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建设项目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不低于35%;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且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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