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限每次不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公共用地实际情况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城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办法》明确,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批准有效期限分别为:墙体广告2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立柱广告3年,其他类型广告5年。
据《办法》,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5份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此外,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罚款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对户外广告的公益性作出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根据《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在举办重大国际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
据《办法》,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应急、预警信息的,户外广告设置人罚款1万元。
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逾期不拆除实行按日计罚
据《办法》,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立柱广告、支架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和墙体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实行按日计罚,每日罚款1万元,计罚期间自城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城管部门查验确已拆除之日止;当事人申请查验的,城管部门应当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未能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的以申请日为查验日;按日计罚累计处罚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罚款。
《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修订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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