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若违反此规定,将对广告主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招牌不得书写联系方式、地址以及推介产品……
昨天,郑州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焦点1
禁止以举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郑州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同时,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外部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和商业性软体条(布)幅。
征求意见稿显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征求意见稿,郑州还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焦点 2
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的使用权以什么方式出让?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中标人为特许经营者。
那么,采取什么方式招标、拍卖?据介绍,具体管理办法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焦点 3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有什么后果?
征求意见稿显示,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说,根据征求意见稿,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闲置期间应当设置公益性广告。同时,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焦点 4
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户外广告,郑州对你说不!
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征求意见稿,郑州的户外广告,不能欺骗和误导公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不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设置人在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他说,“这些情况是:设施破损、倾斜;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光电类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断亮、残损;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焦点 5
发现违法户外广告向哪儿举报?
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为了举报违法户外广告,郑州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焦点 6
关于招牌的设置有什么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招牌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邻招牌和谐统一,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应当拆除原设置的招牌。”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除此之外,今后郑州大街上的招牌或将变样。
“招牌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书写联系方式、地址以及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等。”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说。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需要设置招牌的,应当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设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据介绍,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利用城市桥梁、隧道、立交桥、建筑物屋顶、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的,或者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使用。
除了以上的情形外,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等情况,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焦点 7
嫌路边招牌太晃眼?郑州这样治理
在路上开车,突然看到一个高亮的户外招牌,是不是很晃眼?根据征求意见稿,郑州规定,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呈垂直视角设置,不得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同时,开闭时间应当符合本市夜景照明有关规定。
据介绍,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35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屋顶外围的上沿。
【名词解释】
招牌:是指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以及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指示牌、标识牌等。
征集丨2月28日前,可通过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据悉,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送审稿)》,经市政府法制办初步审查,拟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7年2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传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7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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