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城市容貌标准》和《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泰安市将对(东至博阳路,西至京台高速,南至泰新高速,北至环山路)区域内城市道路沿街两侧的落地式户外广告,包括:路名指示牌、落地灯箱(广告)、仿冒公交站牌(亭)、电话亭体广告、仿冒交通指示f牌和精神堡垒等各类落地式广告进行专项整治。
此次专项整治,主要针对几种情况:无户外广告设置手续的;超出户外广告手续设置时限、数量和范围的;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的(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占用或损毁绿地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违章设置的;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以及在人行道上设置纵向间距小于25米的;广告设施空置、陈旧、破损、污浊、褪色、缺字或灯光显示不全等影响城市容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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