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饭店吃饭,经营者理所当然对消费者负有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度的扩张。这不,有位市民在饭店就餐时,停在餐厅外的爱车被从天而降的广告牌砸成了“重伤”。于是,她将饭店告到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天宁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这位市民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28日晚,市民林女士和几个朋友到天宁区一家饭店用餐,爱车停在饭店外。当晚天公不作美,狂风大作,大雨与冰雹齐下。一个广告牌被风吹得摇摇欲坠,不偏不倚的掉在了轿车的正前方。
爱车受伤后,林女士十分心疼。去年11月,她将饭店告到了天宁法院,要求餐厅支付车辆的贬值损失386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40600元。
林女士的理由是,当天是在饭店保安的指引下,才将车辆停在事故发生处。可见,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再者而言,广告牌是从餐厅的墙面上脱落的,饭店理应担责。
饭店则一再强调:他是承租了该幢楼的一楼二楼,但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者。广告牌是从顶层掉落的,与饭店毫无关系。
审理中,法官调查发现餐厅的广告牌保存完好,并无脱落,而三、四楼则有明显物体脱落痕迹。此外,林女士爱车的停放位置系非机动车道,并无停车位。
由此,法院认为:饭店不是脱落广告牌的所有者及使用者,对脱落的广告牌无管理义务,
庭审中,双方对饭店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了争议。法院认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应当在该经营场所所有或使用范围内,林女士车辆停放位置为公共位置,系非机动车道,且并非公用停车位,该位置并不是饭店所有或使用,饭店更无相应管理权力,不符合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地点范围。 因此,要求饭店承担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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