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资源设置规划制定和执行职权缺位。户外广告资源利用过程是一个产业发展过程,规划许可已成为户外广告产业链的一个新的重要构成,它决定着户外广告产业发展的走势、速度、价值。可以说,户外广告资源的利用离不开政府规划,户外广告资源的管理更离不开政府的规划。
公有产权户外广告资源管理的产权主体和职能主体混淆错位。依附在公有产权上的户外广告资源,属于可参与市场交易、获取收益的公有财产,政府既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也是社会管理者,具有双重身份。而依附在非公有产权上的户外广告资源,属于非公有财产,政府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进行监管。三门县公有产权的户外广告资源在实际利用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对产权主体和职能主体的职责定位不清,认识上混淆、管理中错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职能管理分散,职责不清。工商部门管理广告内容是否合法,城市管理部门管理户外广告设置是否规范,交通部门管理公路沿线两侧和候车亭,滨海新城管委会管理滨海新城区块和大湖塘片区,宣传部管理74省道岭口至潺岙隧道以北路段的灯杆广告和老城区的灯杆、灯箱,西区指挥部管理西区的户外广告。管理中,有的从产权利益出发,有的从管理职能出发,块块分割,交叉管理,难以统一协调,表面上似乎很多部门在管,实际上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另一方面,产权收益实现方式不规范,随意性大。相关部门在公有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很好贯彻公有产权转让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是把它当作资源性和经营性的产权,而是把如何处置当作部门职权,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内部承包,不是缺乏竞争,就是有限制的竞争,而且部分有偿出让收入脱离财政监管。
户外广告资源产权界定越权越位。户外广告资源附着于一定的标的物,由于其附着的标的物产权有公有和非公有之分,因此,户外广告资源产权应该也有公有和非公有之分。现实中,从上到下,许多部门对户外广告资源的产权认定意见不一。有人认为户外广告资源,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其使用收入是利用户外空间公共资源设置广告而取得的收入,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范畴,是政府对户外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政府应该确定收费标准,收取资源使用费。也有人认为依附在私有产权上的户外广告资源,是私有产权产生的收益,符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反对政府收取资源费。
我们认为,户外广告资源利用其实就是促进资源经营权和使用权的流转,其过程是市场交易行为,交易的前提是交易主体必须有明确的产权。如果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归属,政府越权越位,行政干预过多,交易成本就会增加,那么户外广告资源就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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