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日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起因竟是炎夏高温、天气突变,狂风刮倒广告牌。
原告刘老汉现年69岁,退休后热衷于打太极拳。2014年7月14日,刘老汉和平时一样在某小区广场东大门南侧锻炼,突然风云突变,刮起大风,将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并由其管理的广场招租广告牌吹倒向刘老汉等人身旁。刘老汉出手阻挡时,右手腕被广告牌的金属框致伤。经鉴定,刘老汉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刘老汉遂诉至法院。然而,物业公司辩称,刘老汉受伤与其公司没有因果关系。
法官说法:
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助理法官张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原告刘老汉被被告公司所有并管理的广告牌倒塌致伤存在高度盖然性(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被告对事发当日的监控录像没有保存,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受伤与其没有过错,加之被告对搁置在事发现场的广告牌没有采取与地面固定的措施,因而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依法对原告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向刘老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8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现实中,路灯、花盆、广告牌、阳台护栏、窗户玻璃等物件高空坠落引发伤人、毁坏财物等事故时有发生,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高度重视,及时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管理维护等义务,从源头上预防高空坠落事故。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提高危险防范意识,主动远离风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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