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市民向记者反映,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的许多交通指示牌,现在成了各类商业广告的栖息地,不仅有损市容,还影响安全驾驶。昨天,江南时报记者展开了调查。相关管理部门表示,将对这样的商业广告,在合约期满后不再续约,并进行拆除。
现场
道路交通指示牌有美容医院的广告
昨天上午,根据市民提供的信息,记者在江宁区高新园的主干道转了一圈发现,发现大部分交通指示牌背面确实被各种商业广告占据,原本单面的道路交通指示牌,变成了双面:从正面(顺行方向)看,指示牌显示的是道路名称和路口标识,而从背面(逆行方向)看过去,却赫然出现某商业性质的广告。广告的内容也是五花八门,有“xx苑,均价8500元/m2”,有“xx整形美容医院”,有“xx小户新品上市”等等。
记者发现,这些广告位大多集中在行人比较密集的十字交叉路口处。经记者粗略统计,其中弘景大道与芝兰路交叉路口,有2块这样的广告位,弘景大道与格致路交叉路口有4块,宏景大道与善鉴路叉路口有3块,天元路与龙眠大道交叉路口有1块,另外诚信大道、竹山路等,这样的广告位更是普遍存在。
市民
路牌是指示道路的,怎么能登广告
记者现场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正准备过马路的王女士告诉记者,道路交通指示牌是公共资源,这样用来做广告肯定不妥当。市民张大爷则认为,“路牌本来是指示道路的,怎么能用来做广告,这种行为该好好治治。”
也有的市民表示,道路交通指示牌的背面做一些广告也可以接受,但内容应该有限制,不能全是商业性的,最好是一些公益性的,比如说宣传醉驾入刑,就可以利用这些交通牌,一是有针对性,二是宣传面积也大。
路牌摇身一变成广告牌,这让好多驾驶员也苦不堪言。家住弘景大道附近的驾驶员刘先生表示,交通指示牌就应该是干干净净的,把广告做在交通指示牌上,会影响我们的驾驶安全。刘先生说,“你想想,对面的广告一个一个扑面而来,你不得不抬眼看看,这一看不要紧,精力分散了,很容易出事故。”
广告公司
一块小广告牌收入不低于5万元/年
记者了解到,道路交通指示牌的用途应该是用于指示交通和路况,它的建立和维护是由政府财政拨款,这就决定了交通指示牌应该是一种公共设施,并非某一个单位的私有资源,就不应该私自对交通指示牌进行商业运营。
那么,这一块块广告牌能创造多少收入呢?对此,记者联系了江宁区高新园管委会,在一通电话联系后,管委会的几个相关部门好象统一了口径,给了记者一个共同答案,“此事不清楚,等问清楚了再给予回复。”
记者以想在交通指示牌上做广告为由,联系了户外广告承制公司。该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陈小姐表示,想要在交通指示牌上设立商业广告可不太容易,价格肯定不便宜。“一块3米×0.8米的小广告牌,最优惠的价格一年不会低于5万元。”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其实广告牌的制作花不了多少钱,也就三到五千块钱,但是要想将这些广告做到主干道的交通指示牌上,就不那么容易了。其中免不了需要花钱去打点,而这个费用就不好估算了。”
他说,“虽然做这样的牌子价格上贵了点,但是很能容易引起路人的注意。对于一些开发商来说,花这些钱做广告也是值得的。”
记者粗略统计了一番,如果整个江宁高新园主次干道上的广告牌有10块,一块路牌以最低价5万元一年计算,一年下来怎么的,也得有大几十万元的利润。
面对如此高额的利润,不禁让人质疑,交通指示牌变广告牌的行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这些广告收入又流向了何处?
管委会
合约期满后不再续,近期全部清理完毕
记者昨天联系了江宁高新园管委会分管宣传的赵委员。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他表示不清楚这事,需要了解后才给予答复。
大约一个多小时后,高新园管委会一位相关负责人给记者电话回复,“园区从2011年开始,出于美化园区环境、探索公益广告运作模式等方面考虑,参照了杭州、无锡等地区经验,对园区内部分路段交通指示牌背面进行了广告设置。”
当记者提出,广告牌上有“8500元/平米均价”、“XX整形美容医院”这些内容时,该负责人解释道,“我们在交通指示牌上做的广告,主要以公益广告为主,商业广告为辅。”
而对于这些商业广告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以及一年到底产生了多少收入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一概不清楚”。对广告收入到底用于何处时,他说,“园区把广告的全部收益,都用于了广告设计、制作及交通指示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但从2012年南京发布禁止在交通路牌上制作广告的相关规定后,我们就全面终止该类型的商业性广告发布,已发布的商业广告,在合约期满后不再续约,并组织城市管理等部门,对所涉路段商业广告进行拆除清理。”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拆除清理的工作还在进行中,预计将于近期全部清理完毕。
对于交通指示牌变身广告牌的做法,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的封律师表示,这种做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顾大松认为,交通指示牌植入商业广告的做法,是典型的“违法占用”,因为《广告法》第32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因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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