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惠城区泰富御山郡小区西面商业裙楼顶写有小区名称的招牌换成了“贵州茅台”的广告牌,引起业主们不满。4月26日,业委会状告小区开发商侵权案开庭,业委会要求恢复小区标识牌原貌。开发商律师则坚称裙楼天面为商用,不接受在广告牌旁并排竖立“泰富御山郡”招牌的折中建议。
庭审焦点:裙楼天面是谁的
4月26日上午,泰富御山郡小区业委会状告该小区开发商惠州市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案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焦点之一是裙楼天面到底归谁所有?泰富公司廖姓律师先后提交了房地产权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称证据充分证明裙楼所有权属泰富公司,而两栋楼之间的裙楼天面是规划上商业用房的专属特定空间,明显属于裙楼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泰富公司代理律师坚称竖此招牌符合规划功能,不存在侵权。
代表500多户业主的业委会主任张万青及另3名业委会成员到场,由张万青陈述。他坚持认为,裙楼天面所有权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原因在于裙楼在构造上就是依附于小区1、2栋建筑物,因此天面不存在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让业主使用。
折中方案:建议另立招牌遭拒
张万青及廖姓律师均在开庭初始提出,双方均愿接受调解。张万青提出折中方案,即在现有“贵州茅台”的广告牌旁再竖一个新的小区标识牌,要和原来的标识牌尺寸、高度一样。
但廖律师代表开发商当庭拒绝了这一建议,“因为这个裙楼天面是共用的地方,是商业业主(开发商)的地方。”
被告质疑:起诉越权应驳回
泰富公司廖律师还对业委会提出质疑,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有关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他同时提出,根据泰富御山郡业委会的议事规则,涉及起诉时,业委会需有业主大会决议,并须有2/3以上业主同意通过。“原告未经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共同决定,无权对被告提起诉讼。”廖律师说,业委会此次诉讼属越权和滥权行为,法庭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张万青承认业委会此次起诉未经2/3以上业主同意,但他多次强调业委会有起诉的权利。庭审时法官对此提出,该业委会需在5月1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上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有鉴于此,此案目前休庭,等待原告提交进一步证据及相关材料后将择日再审。
据记者了解,截至昨日,泰富御山郡业委会已征集到全小区539户业主中六成业主签名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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