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新规: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便意味着,以后明星代言产品,必须要自己先试用。此规一出,立即引起热议。
明星的影响力有时候大到连明星本人都始料未及,一旦他们代言的产品与广告宣称的有所出入甚至存在质量问题,则很容易把消费者拖入上当受骗的泥淖。故而,明星应该对自己的代言行为怀有足够的清醒和自觉——你享受着普通人无法享受的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本,就有义务对其负责。对那些拒绝承担道德责任的明星,笔者以为当年雍正皇帝警醒封疆大吏年羹尧的一句话,应引起他们的注意:“若倚功造过,必致反恩为仇,此从来人情常有者。”明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说到底是社会赋予的,如果明星罔顾自己的社会责任,听从利益驱动而言行失当,那么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也终有一天会消耗殆尽。
明星的社会责任当然要他们自己守护、承担。然而对于明星代言,笔者并不认为单方面要求明星“先行试用”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代言乱象。
首先,明星代言之前是否试用某产品是一件相当私人化的事情,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明星的自觉,难以有效监管。其次,我们没理由要求明星的相关知识丰富到能够对自己代言的产品质量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这是质检人员和有关专家应当负责的事情。第三,个体间差异巨大,即使明星老老实实地试用某产品并收到良好效果,也并不意味着其他使用者也一定从该产品中受益。第四,“先行试用”的规定操作起来可能遇到困难,比如某些产品尤其是带预防性质的产品,其效果不是短期试用就能体验到的。一款抗衰老化妆品,难道要等明星试用到年过花甲,考察其皱纹生长情况再赋予其代言权吗?
说到底,明星代言终究是商业行为,真正与老百姓休戚相关的是产品质量。
因而笔者以为,作为明星,自然须当谨慎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而对消费者来说更实际、因而也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把好各类产品的质量关。抛开产品使用效果上不可避免的个体差异不谈,如果市场上的产品都质量过硬,那么对消费者来说,由谁代言又有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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