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导致左拇指远指骨骨折,蓬安县居民张某某,将雇佣其的广告公司告上法庭。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广告公司一次性给付张某某各项赔偿款共计15000元。
据了解,原告张某某受雇于被告成都某公司在南大梁高速公路蓬安县利溪镇花灶沟村路段卸载高速公路护栏,2013年12月23日上午,原告和同村村民唐某某负责固定护栏,在吊装护栏过程中,唐某某端已固定好,原告负责的另一端还未固定好时,吊车司机就启动了吊车,致原告的左手大拇指被护栏砸伤。随后被告公司的员工将原告送入蓬安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拇指远指骨骨折。原告方自行委托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玖级伤残,医疗费用已由被告支付,还另行支付了赔偿款4600元。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最终商定,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7527.8元。
对于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被告成都某公司认为已经就此事给与了原告4600元,所以原告不应当再起诉要求赔偿,另外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抱有怀疑态度,认为原告的伤情不足以构成伤残,曾要求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原告则认为自己的受伤应当得到更多的赔偿,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考虑到本案被告在原告受伤以后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并且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住院过程中还请专人护理,事后又另支付赔偿款4600元,案件承办法官反复给原、被告做工作,终于达成协议,被告不再申请重新鉴定;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各项赔偿款共计15000元,原告张某某放弃其余部分的赔偿请求,本案以调解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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